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镇**街**路南**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4时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左卫镇十字街处执勤巡逻时,发现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冀G*****号小型轿车,经查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257mg/100ml。中医院对其进行血液提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30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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