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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R****的棕色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车客车,被执勤民警在张家口市建设西街西苑北路处查处查扣,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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