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街**号,现住址张北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G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永春大街与师范路十字路口处,被张北县交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后经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查笔录;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5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强
检察官助理:杭飞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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