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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9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18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豫BS****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UKKTV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西门大街附近时,因与行人发生争吵被人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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