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邱某某在建宁县水南“****”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约半斤42度牛栏山白酒及3罐老百威啤酒。饭后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豪悦黑色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G1721583,识别号LX6PJ36B2G1721583)从“****”饭店出发,沿河南东路往气象局、溪口方向行驶,当晚20时40分许,其行驶至建宁县河南东路南方国际后门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建宁县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5.65mg/100ml。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建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
2. 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鉴定意见书;
5. 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云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建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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