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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358线由社坡镇方向往桂平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桂平市**乡**圩**路段,王某某所驾驶车辆车头与行人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黎某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2.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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