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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州**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W号小型普通客至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与枫江路“百货大楼”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发现形迹可疑,遂将其拦下并检查。经经过对王某某抽血送检,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联系电话1373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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