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5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蓉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蓉茉大道凤岭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6.07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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