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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0********,汉族,初中,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0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S*****小型普通客车从**办事处**路**餐厅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办事处**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武胜关交警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当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广水市二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之后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广水交警中队办案区接受调查。2021年1月2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了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0.1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车辆信息、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军 

 检察官助理:彭雅梦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号,联系电话:1567196****;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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