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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2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蒲麻镇**村**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1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春晖六街进广深大道西西29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追责,向交警提供任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冒用任某某的身份。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593****,证人吴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视听资料1张,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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