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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日生,出生地海南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海南儋州****居委会**街,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5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1时32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6***小型普通客车载三位朋友,在长兴路华南快速路入口上华南快速路,途经华南快速路、环城高速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口出来,行驶至科韵路出中山大道西北18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lOOmL,王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捡。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6. 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蓝某某的证言;

3、血液检验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联系电话1361000****,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81585****;

2.侦查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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