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1978文化创意园”饮酒后,驾驶粤A5****号牌小型轿车离开,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检测报告书;
5. 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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