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龙门县**街道**餐厅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S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鱼庄离开往龙门县**街道**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大道**单位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胡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589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