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王某甲到湛江市赤坎区**酒店吃饭喝酒至当晚20时许,后坐其朋友梁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到赤坎区**村其姐姐王某乙家休息,于2019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王某甲驾驶一辆粤GE****号牌小型轿车从赤坎区**村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一路南华公交站路段时右前轮断轴停在路边后在驾驶室位置睡觉,到2019年11月19日08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驾驶员王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拒绝配合后提出抽血检验。为了查清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将王某甲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1.85mg/100ml。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6月12日
附:
1.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639****。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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