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70线从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坎旧镇政府往龙颈镇南冲圩方向行驶,行驶至X370线龙颈镇石坎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禾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石坎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测,从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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