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道**花园**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U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新高速东侧进广州环城高速内侧匝道(荔湾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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