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何㘵二街出金沙北路西26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584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