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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贵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10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K5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贵子镇政府后背村路口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电话:188*******

2.案卷材料2卷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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