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Y8****号牌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追捕截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房,联系电话1328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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