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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4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赣D7****小型轿车,途经东莞本市清溪镇聚富路清溪电视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4.0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游某某的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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