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40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一辆粤S7****小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江南第一城对出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王某乙停在路边的粤S5****小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7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截图的书证,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