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镇**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区荟文街自北向南行驶至与曙光街交叉口附近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往解放军989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73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舞阳疾控中心检测报告、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