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9********,汉族,初中文化,**会所服务员,住本市天宁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1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苏D7****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宁区丽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华路路口南侧时,追尾刘某某驾驶的苏D6****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3毫克/100 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24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