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山阳县漫川关镇移民小区向漫川关镇街道方向行驶。14时7分,行驶至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通村道路0KM+500M处路段,被山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王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破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熊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涉案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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