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灰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从盂县**路到**小区,行至西关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王凤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侯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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