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灰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从盂县**路到**小区,行至西关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王凤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侯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