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以并检二部交诉(2020)18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D****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万柏林区**路**路口附近时候,被告人王某某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验,结果为9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口信息、陈述材料、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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