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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莘县,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至阳谷至**镇**路**村西300米,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伟

助检员:杜振兴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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