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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728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44分许,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路**街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查获。2020年4月30日,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对当日提取的王某某静脉血血样进行乙醇的定性分析、定量检测,王某某当日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测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查获时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龙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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