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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办事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菏泽鲁R*****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佃户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佃户屯办事处西干渠十字路口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室。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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