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街**小区门口处时,拒绝接受交通民警的检查驾车逃离,逃离时与前方顺行的蔡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杜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四轮轿车相碰撞。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至莱州市**镇**路**村村碑处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兆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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