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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零工,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成山镇**村道路由东西行,行至**村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二轮车顺行刮碰,致李某某硬膜下血肿,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致其肋骨骨折5处、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其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投案。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现场记录、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唐贝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37118****。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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