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寒某某仲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寒某某**路与仲南路口东500M处时,撞到张某某停至此的鲁******小型轿车,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4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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