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路**号,住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2015年9月14日被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S*****号小型轿车由济南市钢城区汶河南大街钢城植物园西路南一路口驶出左转弯时,与沿济南市钢城区汶河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段某某驾驶的鲁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9±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情况、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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