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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镇**村,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14时48分许行驶至章某区**公安检查站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6753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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