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811985********,大学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无业。因寻衅滋事2017年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友韩某某等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后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汽车拉载王某某行驶至本市槐荫区**路**庄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民警对韩某某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从副驾驶坐入驾驶室,擅自驾驶已被查获的车辆离开现场,当其驾驶车辆沿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荫区公安分局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要求其配合呼气测试,王某某不予配合。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7±10.1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石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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