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2年4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圣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中区圣贤路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mg/100ml。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员信息查询等)、证人证言(程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执勤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性雨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6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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