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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曹某**公司职工,现住曹某**小区B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青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某青菏路百隆纺织门口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提取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书霞

三十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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