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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至德州市陵城区**路中心岗西侧时,被德州公安局陵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其住所,联系方式:1585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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