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红色吉利美日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处,民警示意停车,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加速驶入小区,后被民警控制。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珊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7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