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2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庄**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注销)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泽山镇王埠庄西村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庄**村),与沿芦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左转弯后向南行驶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左侧相刮,致两车损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鲁*****车辆损失人民币600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2019年11月06日,经对其案发时提取血样化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调查评查意见书证实王某某不适宜社区矫正;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证实案发日其驾车行驶至肇事处与一辆客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及双方和解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已注销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状态,价格认定书认定鲁*****车辆损失人民币6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注销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6.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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