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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在山东省寿光市**单元**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18时1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银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海路与健康街路口处时,与护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2、2020年4月8日22时3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新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路路口右转后撞到了由北向南停放在车位上的鲁******车,致使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其驾驶车辆沿新兴街逃逸至金海路口右转时,又撞到护栏,致使护栏受损后停车,事故勘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3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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