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2********,汉族,专科文化,瑞江汽贸销售,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48分许,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路交叉路口东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王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金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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