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3时41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豫B*****小型轿车在尉某某**乡**河河堤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大队六中队巡逻民警在**乡**大道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6.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前科;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尉某某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价值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情况;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呼气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证明提取血样及送检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要某某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的经过情况;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104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王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6.6mg/100ml;5、视频资料: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查获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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