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蒙A8****号标致牌小轿车(王某甲朋友王某乙的车)沿察右后旗白镇南地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汇丰堂药店门前处,驶入逆行与对面由西向东察右后旗白镇沈某某驾驶的顺风鸟牌电动三轮车迎面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沈某某受伤,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某无此事故责任。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41.4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乌)公(司)鉴(理)字(2020)66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建忠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王某甲联系方式:1516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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