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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8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三日(暂缓执行)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平地泉派出所。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小区工地宿舍内饮酒。2020年3月28日20时35分许,王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且酒后驾驶号牌为蒙AN****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工业大道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l,属于醉酒。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担保人保证书、送达回执、王某某身份证及户籍资料、车辆查询资料(蒙AN****)、查获经过说明、抽取血样表及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领取通知书(蒙AN****)、返还物品凭证、王某某询问1份及讯问笔录2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治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保证人:孙某某,男,现住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小区,系被告人同事,联系电话: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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