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GN****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汽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钟楼红绿灯路口处,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0mg/100ml。其对查获过程及抽血送检结果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王胜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破案报告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讯问过程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此页无正文)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