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泰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邺城大道与泰祥路交叉口南侧时,与前方正在调头的侯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侯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4.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王某某的醉酒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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