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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安达市任民镇乡村路由北向东左转上S211公路,与沿S21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67KM+160M)处的李某某驾驶的黑M*****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27mg/100ml。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王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无前科劣迹工作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20)交司鉴字第025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2020)毒司鉴字第YC1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10月19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量刑建议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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