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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皖******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颍上县**门口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镇**宾馆门口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沿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北向南杨某甲驾驶载带杨某乙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甲、杨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1.5mg/100ml,属醉酒范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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