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持有C1M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03月28日晚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其驾驶皖K******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阜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侧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9.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 《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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